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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出台,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根据《办法》,群众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办法》提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就自治区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直辖管理范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有明确的时间、地点、情形等,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根据《办法》,举报的奖励范围包含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线索或证据经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等。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但单位未及时纠正的,该违法行为举报纳入奖励范围。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平均奖励所有举报人。
《办法》明确,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最终确认的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总数额的一定标准计算,最低奖励50元,最高奖励5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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