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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农信社联社14宗违法合计被罚440万 前理事长等11人遭罚

    2019-12-24 08:31: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67号)显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员工违规在企业兼职;2.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超集中度比例贷款;3.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房地产业银(社)团贷款;4.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5.案防管理未尽职,社员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6.强制要求社员机构上存资金;7.挪用社员机构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8.截留资金业务收益用于发放绩效;9.同业融出资金占资本比例超监管要求;10.信息科技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11.未经社员大会或授权的理事会审议购置办公楼;12.修改章程未报监管部门审批;13.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履职;14.未真实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440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68号)显示,当事人唐忠民对省联社员工违规兼职、截留资金业务收益用于发放绩效、未经社员大会或授权的理事会审议购置办公楼、修改章程未报监管部门审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履职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取消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警告并罚款1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69号)显示,当事人李世杰对省联社强制要求社员机构上存资金、未经社员大会或授权的理事会审议购置办公楼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1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0号)显示,当事人王艾君对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房地产银(社)团贷款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1号)显示,当事人熊继洲对省联社违规挪用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2号)显示,当事人张洪东对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发放超集中度比例贷款业务行为负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3号)显示,当事人王长义对省联社员工违规兼职行为负管理责任和承办责任;对省联社未经社员大会或授权的理事会审议购置办公楼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4号)显示,当事人王广平对省联社违规实质审批社员机构具体经营活动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5号)显示,当事人李东元对省联社违规挪用清算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同业融出资金占资本比例超监管要求、未真实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6号)显示,当事人周万利对省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履职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7号)显示,当事人岳淑梅对省联社未真实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吉林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78号)显示,当事人黄丽丹对省联社未真实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行为负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现辖32家农村商业银行、19家县联社;员工26743名,服务网点1631个。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是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全资子公司。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唐忠民此前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当事人李世杰曾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2018年2月14日,吉林省政府决定,免去李世杰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职务。现任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当事人王艾君现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王长义任主任助理。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2018年12月12日公布关于核准王艾君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保监筹〔2018〕288号)称,经审核,核准王艾君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任职资格。

当事人张洪东曾任吉林省联社副主任,2019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消息称,省政府将免去张洪东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建议张洪东为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键词: 吉林农信社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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