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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将过期食品售卖给消费者 是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22-03-28 13:16:52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据报道,2021年1月,杜女士在某超市内购买了两块某品牌酷爽椰子味夹心白巧克力,金额共计9.6元。该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保质期为42周。杜女士购买后经过计算,发现其购买时已经超过了该巧克力的保质期。杜女士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故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众所周知,超市将过期食品售卖给消费者,这不仅是一种赤裸裸的“消费欺诈”行为,更是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一种不负责。同时,这也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被告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已过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情形,应当向主张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可见,消费者向商家“10倍索赔”并没有错,法院最终作出“10倍赔偿”也没有毛病。

但笔者以为,商家售卖过期食品不能止于“10倍赔偿”,而应给予“更严处罚”。市场监管、食安委、公安机关等监管执法部门要对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了采取“高额罚单”“多倍赔偿”之外,还应通过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追究刑责”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

同时,还应设立举报奖励制度。要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售卖过期食品的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让无良商家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既无销售市场,更无立足之地。

当然,还需加强对商家的食品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售卖过期食品,不仅是一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是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从而倒逼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售卖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叶金福)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售卖过期食品 消费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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